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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豁免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32页(381字)

一个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代表和组织赋予的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司法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一种。司法豁免权建立在国家之间对等的基础之上,只有相互给予,而无单方给予。司法豁免权包括刑事司法豁免权和民事司法豁免权。刑事司法豁免权是完全的豁免权,即外交代表即使触犯驻在国的刑法,也不受驻在国的司法机关管辖。而民事司法豁免权则是不完全,有限制的。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现行该规定所指中国的有关法律,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所称国际条约主要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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