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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41页(754字)

指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法基本原理和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表现在各种制度上,如所有权自由,即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权利人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有物;遗嘱自由,个人在生前可以以遗嘱处分其财产,决定死后财产的归属;设立法人团体的自由,个人有权依据法律准则设立法人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是契约自由,即缔结契约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契约内容和形式的自由。私法自治原则确立的目的在于把人从封建的身份中解脱出来,使个人得以成为一个自治和自律的主体;废除法人尤其是营利法人设立的国家特许主义,实现营业自由;保障个人财产所有权,以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总之,私法自治原则对于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增长、文化的进步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私法自治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法国的重农学派和苏格兰启蒙传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自由”口号更是奠定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私法自治原则适用于一切私法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但是主要体现在财产交易方面。私法自治原则隐含着这样一种逻辑:经济生活的运行不受国家公权力的支配,而取决于个人自由意志形成的自由竞争和市场规律。个人的意志自由以及市场规律的作用远远大于国家干预的力量,它最终会达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个人的最大利益只能由个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行为中获得,国家的干预常常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法自治原则对增进社会财富总量,建立国内统一的、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一原则提升自由和效率两大价值的同时,也造成一定的社会公正问题。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福利国家过渡的阶段,国家对私法自治原则做了诸多限制。这突出地表现在对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限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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