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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生效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02页(630字)

条约在法律上成立而对缔约国产生拘束力。生效的方式和日期依照条约规定或谈判国协议,在实践中表现为多种多样。在双边条约方面,有些条约不需要批准,自签字之日或条约规定的或缔约国另经确定的日期起生效;需经批准的条约一般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有的规定双方互换批准书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也有自双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自缔约一方最后通知批准之日或双方批准的同一日起生效),还有在双方互相通知批准后再过一定期间生效。重要条约和协定通常采用经批准后生效的方式。在多边条约方面,大多数订有关于生效的条款,一般都要求有一定数目的国家以一定方式(如交存批准书、加入书、接受书等)同意受该条约拘束后才生效,有些条约需全体签字国批准才生效,有些条约则需特定国家或某类国家批准。如一国在该条约生效后之一日期同意承受多边条约拘束,则条约自该日起或条约规定的一定期间后对该国生效。在条约未对生效事项作出规定而谈判国也无协议时,条约须经所有缔约国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时才生效,但多边条约现在一般都采用缔约国2/3多数同意受拘束便生效的规则。通常条约开始生效日就是条约开始执行日,但历史上也有条约开始执行的日期后于或先于条约开始生效日期的实例。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中为条约约文的认证,国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确定,条约生效的方式或日期、保留、保管机关的职务以及当然在条约生效前发生的其他事项所订立的规定,自条约约文议定时起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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