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07页(682字)
亦称“条约失效”。条约对当事国失去法律拘束力。该条约产生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系条约到期或因某种事实或法定原因所发生的一种法律情况。条约终止的原因主要有:(1)条约期满。(2)条约执行完毕,便可认为失效;但目的在于树立事物的永久状态的条约(如划界条约)和条约中载有的造法性条款,不以执行完毕而失效。(3)缔约各国同意废除,条约即告失效。(4)条约规定的解除条件成立,如一多边条约规定其缔约国不足一定数目时条约失效。(5)条约执行不再可能,如双边条约的一方或双方当事国消灭(除该国的条约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继承),条约的对象消灭,或条约的义务发生冲突等情形使得条约执行不可能。(6)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绝对法)抵触成为无效而终止。(7)条约被后订条约代替而终止。(8)条约被修改,结果或使原条约被修改的部分失效,或是原条约被修改后的新条约所代替而失效。(9)单方废约或退约,在当事国一方重大违约,或缔约时存在的情况发生基本改变(即情势变迁),或条约系不平等条约等情形下,当事国有权终止或退出条约。(10)爆发战争常使交战国间的条约(不包括战时适用的条约)失效。当事国间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并不影响彼此间的条约关系。条约终止的后果除条约另有规定或当事国另有协议外,只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并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因实施条约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但在条约因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抵触成为无效而终止的情形下,此后这种因实施条约产生的权利、义务或情势的保持仅以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不相抵触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