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同工同酬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14页(666字)

从事同种类工作、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的差别,提供同等数量的劳动时,获得同等的报酬。它是世界各国劳动者争取保护自身权利尤其是妇女和未成年工特殊利益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按劳分配原则内容之一。由于劳动者的不断斗争,同工同酬要求在一些国际约法和许多国家立法中得到反映。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出,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国际劳工大会1951年第34届大会上通过《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以及《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建议书》。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再次要求缔约各国保证实行同工同酬,特别是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的同工同酬。苏联、意大利等许多国家在宪法、劳动法中规定实行同工同酬,美国则于1963年专门制定同工同酬法。中国共产党1923年领导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的《经济斗争的决议案》中即提出实行同工同酬的目标。1931年11月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政府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工青工与成年男工做同样工作时,须得同样的工资。中国现行1982年《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1990年9月7日,中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实行同工同酬。

上一篇:通洋运河 下一篇:同害报应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