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22页(263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军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投降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的作战义务;(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军人;(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23条规定,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