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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62页(543字)

中国刑法类罪名,指颠覆、削弱国家政权和改变国家宪法规定的社会基本制度,危害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军事、外交、国防等对内、对外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中国国家安全。所谓国家安全,主要是指以下方面的内容,即: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国家及各民族的团结统一;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以及国家其他方面根本利益的安全等。(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主权,或分裂国家,或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或颠覆国家政权,或危害国家根本制度及危害稳定的政权制度等国家根本性利益,从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其行为皆表现为作为方式,如:对祖国实施背叛与分裂、武装叛乱与颠覆、战时资助敌人等等的行为。(3)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及无国籍者。但某些类别的犯罪,如背叛祖国罪,则只能由作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构成,外国国籍者不具备这种犯罪主体的资格。(4)犯罪主观方面皆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且具有危害国家安全之目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为最严重的犯罪形态,但刑法分则类罪名则各有不同,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国事罪、内乱罪、外患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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