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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07页(748字)

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或“客观责任原则”。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问其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比过错责任产生的时间晚,自罗法以来均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但近代社会的发展,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公害事故等的大量出现,仍坚持过错责任的归责会使得受害人因举证的困难而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照顾弱者、稳定社会的政策考虑,相继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无过错责任只是特别的归责原则,凡法律没有规定的,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国法律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2)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3)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4)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5)在公共场所、通道旁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6)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7)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等。其中,国家机关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施工人责任属于绝对的无过错责任,而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动物责任和监护人责任等属于可因受害人故意、过失、第三人的过错或已尽到监护责任而减轻或免除责任,因此属于相对的无过错责任。除侵权责任外,对于违约责任,中国和其他各国立法大多采用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的概念,在其适用上与大陆法系的无过错责任相似,因而也有学者将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视为同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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