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收养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32页(376字)
根据中国传统法律和习惯的收养制度。中国习惯收养采取的是收养人主义或养父母主义。其目的是为了祭祀、承家、养老、恤孤,其中祭祀是首要的。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来看,习惯收养可分为同宗和异性两种。为祭祀目的的收养,通常以同宗为限,“兼祧”就属于同宗立嗣的一种。异姓收养,被收养人通常被称作“螟蛉人”、“义子”、“假子”等。严格地说,异姓子没有资格继承宗祧,但仍可满足收养人的其他需要,如养老等。招纳赘婿,古人一般视为婚姻的一种变例,不视为收养,从收养人是否在世来分,传统收养可分为生前收养和死后收养。生前收养即养父在世时所为之收养;死后收养较复杂,可分为“立继”和“命继”两种。“立继”指养父在收养之前已死亡,其遗孀在亡人亲族主持下所为的收养。“命继”指养父母双亡,由养父的近亲属(通常为尊亲属)指定的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