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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惯例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46页(405字)

又称“宪法习惯”。是现代宪政国家在较长时期内形成的有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的或者重大的宪政制度。由国家和公众共同承认并且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表现为具有一定拘束力的传统或习惯,是一种不成文的宪法形式。宪法惯例不仅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大量存在,在成文宪法国家有时也会存在,如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内阁制度,就没有宪法上的成文规定,但实际上已经成为美国的重要宪政制度。宪法惯例的形成原因很多,有的是因为某种宪政传统或者习惯早已牢固地形成,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即使没有成文的形式也不必担心得不到遵守;有的是因为在成文宪法制定以后,对宪法没有规定而社会生活又迫切需要的重大事项,逐渐形成了宪政习惯;还有的是由于有些宪政现象不便于在宪法中作出明文规定,而是在社会现实中逐渐演变成宪政习惯的;更有的是为了使宪法的实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适应性,有意利用宪法惯例对成文宪法作必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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