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78页(722字)
国际法上指国家间协调政策和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协商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法,是指争端当事国双方或多方为求得争端对各方都满意的解决,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而进行的磋商和讨论。协商方法,强调争端各方在友好、和谐的气氛中通过商谈解决争端,能更好地体现国家之间的平等、友好关系,也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然而,这一方法在传统国际法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有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条约,如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等都没有提及协商。在《联合国宪章》第33条列举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中,也没有包括协商。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之间通过协商解决争端的实践越来越多,逐渐地形成了国际法上的一项制度。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明文规定缔约国应设法以协商和谈判方式解决争端,将协商与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并列为解决争端的正式方法。其他一些国际法文件,如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等,也都要求争端当事国进行协商,以找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一贯倡导和支持通过协商解决国际争端。1953年8月,中国政府在关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政治会议的声明中建议,政治会议应采取“朝鲜停战双方在其他有关国家参加之下共同协商的形式”,而不采取停战双方单独谈判的形式。此后,中国代表在许多国际会议上都主张和强调以和平协商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并在实践中,通过这一方法同一些国家成功地解决了有关国籍、边界等许多国际争端,为国际法上协商制度的确立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