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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责任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89页(249字)

大陆法系刑法学关于责任(罪责)本质的一种理论。此说以心理强制说为基础,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提出。认为责任的本质是确定行为人对其行为值得责难的心理状态。此心理状态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有责任能力人对危害结果有认识(预见)并意欲其发生的罪过形态。过失是有责任能力人对危害结果已认识其发生的可能性而不欲其发生的罪过形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认识或已认识其可能发生,责任即可成立。此说对无认识过失的主观责任无法予以说明,故为后来学者所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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