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改变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41页(405字)
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变更或修改。行政法的改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原则不变,只对具体行政法律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另一种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或行政法律制度需要变更,即行政法需要全部改变。后一种实际上就是制定新的行政法。中国《立法法》第87条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1)超越权限的;(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一方的规定的;(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的;(5)违背法定程序的。该法第88条规定,改变行政法规、规章的权限是:(1)国务院有权改变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中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修改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