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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38页(729字)

仅有一个股东拥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当一人公司刚出现的时候,西方法学界对一人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问题,展开了讨论。最初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人必须具有社团性特征。因此,一人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这种观点来自日耳曼法系的传统法人理论。与之相对立的一种意见认为,法人制度不过是为了赋予企业组织独立人格,而在法律上仿造的产物。资本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应受公司成员人数左右,所以一人公司也具有法人资格。这种观点来自罗法系的法人理论。后来,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在其法学理论依据上,却有不同主张,国外主要有3种学说:(1)股份社团说;(2)潜在社团说;(3)特别财产论说;(4)为当前的主导学说。一人公司的形成方式大体有两种:(1)设立时为一人公司;(2)存续过程中变为一人公司。世界上最早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是1892年德国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目前,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允许一人公司存在的规定大致分为3种情况:(1)既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也允许一人设立股份公司;(2)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存续中一人股份公司存在;(3)只允许一人设立有限公司,不允许一人股份公司的存在。在中国,依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允许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存续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允许一人公司存在的西方国家都在采取措施对一人公司进行监督。主要有:(1)滥设的禁止;(2)财务的监督;(3)股东个人责任的规定;(4)公司法人资格否认法理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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