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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41页(620字)

又称“疾病保险”、“健康保险”。职工患病以后可以依法从国家或经办机构获得医疗津贴的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一般做法是,受保者除患病时可获得医疗补助外,还可申请为弥补患病期间工资损失的疾病现金补助和供养亲属的医疗照顾。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的缴费和本人的少量缴费。有些国家还从财政支出给以补助。中国从成立时起即建立起医疗保险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城镇职工患病诊治时所花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以及非贵重药费等,由工作所在单位负担;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一般可得到免费诊治和手术费、药费减半支付的优待。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促使医疗保险更趋完善和合理,逐步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医疗费用支出除由国家和用人单位负担主要部分以外,将由职工个人负担一定比例。改革后的制度是: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及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用于职工医疗费支出时,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左右;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公务员享受医疗补助。允许建立企业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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