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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46页(424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被害人的依法受扶养权利。侵害的对象限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不扶养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成立本罪。(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行为表现为不作为,拒绝扶养是指有能力扶养而不扶养。如果确实无力扶养而未履行扶养义务的,不成立本罪。情节恶劣是指致被害人的生活处于极度困境,或者导致被遗弃者重伤、死亡、精神失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有扶养义务而拒绝履行。(4)本罪的主体是对被遗弃者在法律上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法律上无扶养义务的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中国《刑法》第26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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