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手护手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54页(492字)
物权取得方式之一,指允许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物权。它起源于日耳曼法,本意是“你只能从授予信赖的地方去找寻你的信赖”,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善意第三人保护效力及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在日耳曼法中,区分占有丧失的情形及其效力。凡基于自己意思而丧失动产占有者,为占有委托,主要指动产所有人或其他占有人因租赁、借贷或质押契约等基于自己意思将动产占有交付于相对人而使相对人取得动产占有。凡非基于自己意思而丧失动产占有者,为占有脱离,主要指因被盗、遗失丧失动产占有而使相对人取得物权。在占有委托的情形下,如租赁人、借贷人将物出卖于第三人,则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此时,所有人仅得向其授予占有者即租赁人、借贷人请求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返还。此原则体现出日耳曼法对社会利益和交易安全的重视。以该制度为基础,在吸收罗马法强调主观善意的因素后,形成了近代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德国民法典更以此为基础,确定了物权公示原则的善意第三人保护效力,不区分占有委托与占有脱离,而是使所有善意信赖公示的第三人可以取得物权且不受追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