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54页(336字)
先秦法家韩非的“法治”主张。“以法为教”,即以法令作为教化的主要内容,摒弃法律以外的学说。“以吏为师”,即以熟悉法令的官吏为老师,杜绝百姓私下议论法律。这样做的目的是用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言行。韩非认为,如果做到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那么百姓的言谈必“轨于法”,受法约束。为了做到这一点,韩非认为应效仿商鞅的“燔《诗》、《书》而明法令”的做法,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一切学术派别,定法家学术为-尊,实行高度的文化专制。秦始皇统一后,采用法家的理论治国,并采纳了李斯的建议,烧毁了《诗》、《书》和百家语等书籍,下令继续谈论《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株。这种专制主义的主张,扼杀了文化的发展,窒息了人们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