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13页(261字)
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用书面的方式悔过保证不再犯罪的一种非刑罚方法。这种方法的意义在于,它使犯罪人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承认自己的主观罪过,认识自己的主观恶性,从而改恶从善,重新做人。1950年公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现(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有权逮捕、拘禁并判决被告死刑、徒刑、没收财产、劳役、当众悔过或者宣告无罪。可见,当众悔过在建国初期是一种刑罚方法。但在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取消了这种刑罚方法。中国民法通则将其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