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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意思主义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25页(395字)

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无须以登记或交付而仅依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债权意思主义体例具有以下内涵:(1)发生债权之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两者合一,并不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2)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仅依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并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3)一个设定债权的法律行为,除有特别情形外,即可发生债权与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不存在独立的物权行为;(4)物权变动的结果受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债权行为无效,物权变动的结果随之无效。债权意思主义存在以下缺陷:(1)因物权变动不须公示即可生效,则物权变动的时间、主体均不易为外界所察知;(2)因不承认公示权利正确性推定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不能保护不动产的交易安全;(3)当事人的意思即可直接决定物权变动,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4)不区分物权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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