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34页(570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物资的战时及时供应的后勤保障制度和部队的战斗力。(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拒绝,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或者抗拒军事订货。延误,指拖延、耽误,不按规定日期交货。军事订货,是指军事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依法与有关单位达成生产、供给军用货物、物品合同的活动。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拒绝、延误重要的军事订货;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军事订货;影响战备或者其他军事行动等。(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拒绝军事订货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确实能力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接受订货,或者过失造成延误军事订货的,均不以本罪论处。(4)本罪的主体是战时依法负有接受军事订货义务的单位。本罪是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根据中国《刑法》第380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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