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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34页(307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军事征用的管理制度和军队的战斗力。(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军事征用,是指武装部队出于军事需要,经过一定程序,使用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公民个人动产与不动产活动。拒绝军事征用,是指有条件、有能力提供需要征用的动产或不动产,而拒不同意或拒不接受军事征用的行为。成立本罪还必须情节严重。(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4)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38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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