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07页(590字)
指在诉讼中确认证据证明作用的活动。它包括两个方面:(1)在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阶段,一方当事人就另一方所提证据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否定其存在,另一方则据实予以反驳的证据制度。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程序,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中的重要阶段,要旨在审核各种证据、认定事实、查明案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该提供证据或申辩理由。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质证有两条基本规则:一是原告与被告互相质证;二是以审核证据为中心,紧紧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进行,旨在达到审核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质证的内容主要是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2)在刑事诉讼中,指对证人证言提出疑问,要求证人作进一步的陈述,以解除疑义,确认证据的证明作用。是法院审查、核实证人证言真实可靠程度,以查明案情的一种方法。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依法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与对质不同:对质可以在侦查阶段采用,也可以在审判阶段采用,它不是核实证据所必须采用的法定方法和程序,并且只限于核对案件的某一特定事实,而核实的事实不限于证人证言;采用质证,仅限于在法庭上查核证人证言,并且是法定核实证人证言必须采用的方式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