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93页(285字)

中国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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