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气防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93页(421字)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9月5日制定,1995年8月29日和2000年4月29日两次修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共7章66条。其中第1章总则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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