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水污染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93页(267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水污染防治法第4章规定:(1)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2)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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