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海洋污染管制措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1页(277字)
阿曼1974年《海洋污染控制法》规定:(1)污染控制官可单独地或联合地与阿曼苏丹王国政府的其他有关的部、局和机构从事下列活动的一项或全部:在阿曼苏丹王国的陆上或领水内建造和维持污染物接收设施;颁布规章,要求使用阿曼苏丹王国港口的或通过防污染区的船舶向这类污染物接收设施排放或存放任何压舱物或污染物。(2)可单独地或联合地与阿曼苏丹王国政府的其他有关部、局和机构颁布规章,规定在阿曼登记的船舶和未在阿曼登记但使用阿曼港口的或通过防污染区的所有级别或某些级别的船舶,须安装规定类型的设备,以减少污染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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