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基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4页(443字)
1990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林业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了10项来源:(1)财政用于营林的拨款;(2)林业主管部门借入的用于营林的国内外贷款;(3)农业发展基金和扶持发展农业特产资金中用于林业的专款;(4)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提取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林政管理费和森林资源补偿;(5)经营木材采伐、收购的森林工业企业按比例上交的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的资金;(6)林业主管部门筹集和接受捐赠的营林资金;(7)国家安排给全省的营林资金;(8)国家林业基金中安排给的部分;(9)林业主管部门用林业基金投资经营用材林、经济林的纯收入;(10)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确认的其他资金。关于林业基金的使用,办法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按计划使用,主要用于:(1)用材林、经济林基地建设;(2)防护林建设;(3)成片荒山荒地造林;(4)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清查,林业技术推广;(5)林业生产设施的维修与更新;(6)其他营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