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育林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4页(205字)

1990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国有育林基金实施办法》中,规定了育林基金提取标准,即国有林业生产部门采伐、销售国有规格木材按销售收入的20%提取;出售非规格木材按销售收入的10%提取;出售薪材按销售价收入的5%提取。非林业部门采伐木材,按所在地林场平均木材出售价的15%提取,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缴纳育林基金。同年,山西省政府还发布了《集体育林基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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