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75页(534字)

用笔录、照相、录音、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对侦查实验的情况和结果的固定。以笔录为主,用其他方法固定的实验情况和结果,应作为笔录的附件。笔录的结构内容一般有:①前言部分。应写明实验的法律依据;案件的基本情况;实验的内容和目的;实验的主持人、助手、执行者、见证人的简况;预先告之作虚假实验和证明应负的法律责任。②叙事部分。应写明实验的过程和结果,即在什么条件下,用何种方法和材料进行实验;各参加者的具体分工和所在位置;实验执行者做了些什么动作;实验的具体方法和次数;实验的条件有何种改变;每次实验的结果如何;对实验的进程和结果是怎样固定的等等。③结束部分。应写明实验的起止时间,曾经宣布过不许泄露实验的情况和结果;笔录已向所有在场的人宣读;实验的主持人、助手,实施这项行为的一切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的声明和签名。侦查实验不可能将原来的事实或现象完全彻底地再现出来,它只能证明某一事实或现象发生或存在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因而所得出的结果不可能与原来的完全一样。所以,任何侦查实验结果都不能单独作为侦查中认定或否定某一事实或现象的依据。只有在实验结果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这些结果才有可能成为认定案件某一事实或现象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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