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16页(261字)
简称“北京理算规则”。指中国参照国际惯例、自行制定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由于按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非常复杂,中国过去又没有发达的航运业,更没有高素质的共同海损理算师,所以当中国载运进出口物资的船泊发生共同海损时,不得不聘请外国的理算师进行理算,费用十分昂贵。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海损理算处在总结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了一套理算规则,并于1975年1月正式公布。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相比,《北京理算规则》的特点是简明扼要,但缺点是不够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