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工业捕捞装备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6页(333字)
贝宁1966年《关于建立工业捕捞装备许可证颁发委员会的法令》第3条规定,工业捕捞装备许可证颁发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对装备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审查以后,决定发给或不发给临时装备许可证。但是,只有当船主事先以真实的证件证明其确实拥有需要申办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或者为被依法委托的经营代理人时,船主的装备许可证申请才能被受理。第二个阶段,在收到申请书的45天内将给予或拒绝给予临时装备许可证的决定通知给船主。第4条规定,工业捕捞装备许可证理所当然地归于被授予装备许可证的渔船的船主。船主持有的工业捕捞装备许可证只有预先得到委员会的同意才可转让。第5条规定,获得工业捕捞装备许可证者必须实际使用装备许可证,否则将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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