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特迪瓦渔业许可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5页(545字)
科特迪瓦1961年颁布《关于海商法典的法律》规定:租赁海洋冲积地,必须征求海商局长和海洋渔业处长的意见,只有取得其同意并办理许可证明后才能在海上或沿岸建立设施;没有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得到海洋渔业处的赞同意见后给予的专门许可,不得在沿岸、海滨和江河、塘、泻湖、渠等的咸水部分建立任何性质的设施,或牡蛎、贻贝养殖池、贝类蓄养场,违反规定者可处以3.6万法郎-36万法郎的罚金和11天至6个月的监禁,拆除未经允许建造的设施所需经费由违法者负担。1967年颁布,1972年修订《关于渔船进入科特迪瓦和拖网船捕捞量配额的规定》规定:进入科特迪瓦领海内捕捞的拖网船必须办理捕捞许可证,拖网船总数不得超过35艘,每艘船其规格不得超过60总吨;在科特迪瓦被承认的船主可以得到部级许可证明,允许在捕捞配额之外,增派80总吨以上,7年船龄以下的拖网船到科特迪瓦领海之外进行捕捞作业;希望到科特迪瓦水域作业的沙丁鱼渔船和延绳钓船,其船龄必须少于7年,并且必须得到部级许可证明。1970年颁布《关于拥有捕捞配额的拖网船捕虾管理条例的决定》规定:拥有捕捞配额的拖网船只有得到公共工程和运输部给予的专门捕捞许可证,并已装置了专门帆缆索具的情况下,才能把虾拖网装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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