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捕捞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5页(297字)
利比里亚《自然资源法》第90条关于拖网渔船船长或船主或游钓渔民的许可证中规定,除非拖网船的船主或船长从国家税务局获得从事该种渔业的许可证,否则在利比里亚海洋和淡水水域从事任何渔业都是非法的。这种许可证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能获得:由农业商业部渔业局提供一份证明,证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这种许可证;申请人按下列规定交纳费用:船长为50英尺或50英尺以上的拖网船船长或船主交150利比里亚元;船长在50英尺以下的拖网船船长或船主交75利比里亚元;游钓渔民交10利比里亚元。这种许可证必须每年更换。本条不适用于由渔业局或为渔业局作业的拖网船的船长和船主。
上一篇:几内亚渔业养殖许可立法
下一篇:科特迪瓦渔业许可制度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