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生活质量部际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7页(460字)

法国1982年《关于环境和生活质量领域的部际协调和法令》规定:(1)生活质量部际委员会由总理或者总理授权的环境部长任主席。委员会包括:国务大臣、内政和机构下放部长;国务大臣、交通运输部长;国务大臣、领土规划和整治部长;国务大臣、工业研究部长;社会事务、全民互助部长;掌玺大臣、司法部长;对外关系部长;国防部长;财政经济部长;总理的负责公职和行政改革的部长级代表;财政经济部长的负责预算的部长级代表;全民教育部长;农业部长;工业研究部长的负责能源的部长级代表;手工业和贸易部长;负责劳动部长的社会事务部长级代表;卫生部长;闲暇时间部长的负责青年和体育的部长级代表;城市化和住宅部长;海洋部长;消费部长;负责旅游、受闲暇时间部长领导的国务秘书。根据议事日程所涉及问题,其他有关部长可以应邀参加生活质量跨部委员会会议。(2)在环境部长领导下,生产质量受权代表负责为委员会准备大会决议,并负责监督实施。他参加委员会的所有会议。(3)政府秘书总长负责监管跨部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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