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鸟兽保护区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5页(725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第4条规定:(1)市、道知事为保护湖水、鸟兽繁殖而认为必要时,可以按总统令规定设立实施工作计划之鸟兽保护区。(2)市、道知事为保护和繁殖鸟兽而认为特别必要时,在鸟兽保护区内,可规定出一定期限,设立特别保护区。(3)市、道知事按第1项及第2项规定设立鸟兽保护区或特别保护区时,应及时告示之。(4)在第2项规定之特别保护区内欲采伐树木、竹子或构筑建筑物和工程设施时,应按总统令规定获得设立特别保护区之市、道知事的批准。只是在根据其他法令规定得到树木、竹子之采伐或得到构筑建筑物或工程设施之批准时除外。在此种情况下,具有该许可权者应事先与设立特别保护区之市、道知事协商之。(5)在鸟兽保护区内,出现因设置鸟兽保护区而蒙受损失者时,市、道知事应按总统令之规定赔偿之。(6)市、道知事认为已达到鸟兽保护繁殖之目的时,应该取消鸟兽保护区或特别保护之设置,并及时告示之。《鸟兽保护及狩猎法施行令》第4条规定,欲设置鸟兽保护区或特别保护区的地区跨两个以上道时,其欲设置的地区中面积大的道之市、道知事应与有关之市、道知事协商设置之。取消鸟兽保护区或特别保护区时,亦如此办理。第7条规定:(1)欲得到损失补偿者,须向管辖鸟兽保护区的市、道知事提出损失补偿申请。(2)第1项规定之损失补偿额,由受损失者与该市、道知事协商规定之。(3)第2项规定之协商不能成立时,市、道知事应以受损物等的市价为标准决定损失补偿额,并通知申请人。(4)对于第3项规定之损失补偿额不服者,可在接受损失补偿额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出异议申请。(5)收到第4项规定之异议申请的市、道知事,应在20天内作出裁决,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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