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环境节能事务所分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6页(294字)

法国1991年《关于环境和节能事务所的法令》规定:(1)为完成其使命,事务所在每个大区设有一个大区分所。(2)董事长根据总经理的建议任命大区全权代表。大区代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代表在所属大区行使董事会制定的法规中赋予的职权。(3)大区代表主持大区资助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大区事务秘书长;大区国库主计官;大区工业研究和环境局长;大区环境局长;大区农林局长;大区装备局长;大区技术研究局长;大区卫生和社会事务局长。(4)设立一个大区指导委员会,大区区长担任主席。其他成员为:各省省长,事务所大区代表和大区资助委员会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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