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环境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0页(192字)

立陶宛1992年《宪法》第53条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第54条规定,国家关心保护国家的自然环境,动物和植物,自然区和特别有价值的区域;国家监督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恢复和增长。法律禁止无度地滥用土地和矿藏、污染水和空气、生产放射性物质以及使动植物资源枯竭的行为。同年,立陶宛颁布《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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