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5页(325字)

波兰1962制定《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允许个人为生活抽取地下水,只要在规定抽水率以内,即不超过6立方米/日水量时,可以不经过批准。1974年10月,波兰议会通过新《水法》,对水资源所有权、用水及其种类、用水许可证、水质、水体保护、水的管理、纠纷处理、制裁措施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如规定水利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对用水进行计划管理。对水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根据《水法》规定,用水分为一般用水和特殊用水。经济目的用水,向水体、土壤和公共排水管道排放废水,须经批准,并要交纳水费。水费收入组成水利基金,其中70%归地方,30%归中央。归地方的基金由省掌握使用,归中央的由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部长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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