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保护指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7页(182字)
韩国《畜产法》规定:(1)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为改良和保护家畜,认为必要时,可指定受保护的种畜。(2)道知事为保护种畜而认为必要时,可在家畜的仔畜中指定将来作为种畜而被认定为有价值仔畜,并就其饲养而采取必要的措施。(3)当道知事依据第2项的规定而指定了候补种畜时,须依照本法规定,向其仔畜饲养交付候补种畜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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