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国有荒地承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9页(393字)
民国政府颁布《国有荒地承垦条例》,共6章30条。主要规定:(1)凡国有荒地除政府认为有特别使用的目的外,均准人民按照本条例承垦;凡承领国有荒地开垦者,无论其为个人、为法人,均认为承垦权者。(2)凡欲领地垦荒者,须具书呈请该管官署核准,报部立案。(3)承垦人提出呈请书经该管官署核准后,须按照承垦地亩每亩纳银一角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可以公债票或国库券缴纳;承垦人缴纳保证金后,即由该管官署发给承垦证书。(4)承垦地给承垦证书后,即由该管官署勘定地价,分别登记;承垦地的地价分为5等;地价按每年竣垦亩数缴纳。(5)凡未经该管官署的标准私垦荒地的,除将所垦地收回外,每地一亩处以3元的罚金;违反本条例有关承垦权继承、移转须呈请核准规定的,除撤销承垦权外,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金;呈报应升科的亩数不实的,每匿报一亩处以3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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