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安大略省立公园矿产开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9页(347字)

加拿大安大略省《省立公园法》第3.20条规定:(1)禁止在省立公园内勘探和以桩标明采矿权界线或开发矿产资源,或修筑矿山工程。(2)可以向在省立公园内记录在案的具有合法采矿权的持有人发放矿山占有许可证。(3)桩主或记录在案的采矿权拥有人或矿山占有许可证持有人对土地地表权没有任何权利。(4)在这样的土地上,在那些为了矿山经营而必须涉及地表权的地方,如果负责这些土地所在的省立公园的地区管理员或公园主任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允许其干涉地表权。第3.20.1条规定:(1)自然资源部部长可以与任何人达成协议,授权或要求他履行本法赋予部长或公园主任的任何权力和职责。(2)与部长签订协议而故意违反协议的人犯有违约罪,并承担不超过25,000加元的罚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