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安大略省立公园管理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9页(703字)
加拿大安大略省《省立公园法》第3.21条规定,议会副总督可以制定下列方面的条例:(1)为关心、保护、改良、控制和管理省立公园;(2)管理和控制在省立公园内勘探、以桩标明采矿权界线、开发矿产资源或修筑矿山工程;(3)禁止或管理、控制占用省立公园或已标明区域内的公共土地,这些已标明的区域是通过度量和界线或与公路、湖泊、河流、铁路的关系来描述的,区域内的土地可以租用或持占有许可证占用;(4)管理和控制省立公园的土地利用;(5)禁止在省立公园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管理和控制可以在省立公园内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性质、成本、样式或地点;(6)管理省立公园内的公共土地租约、占用和其他权利许可证的授予、颁发、制定、更换、转让和撤销;(7)禁止或管理和控制在省立公园内使用或饲养马、狗和其他动物;(8)禁止或管理和控制在省立公园内树立招贴栏、通告栏,或其他广告设施;(9)禁止或管理和控制在省立公园内火的利用、燃烧和熄灭;(10)禁止或管理和控制在省立公园内的行人、车辆、船只或飞机;(11)禁止或管理、控制、发放在省立公园内使用车辆、船只、飞机或任何交通工具的许可证;(12)向人们发放进入省立公园旅行的许可证;(13)禁止或管理和控制特许在省立公园内从事贸易、商务、娱乐、运动、工作和其他活动或事业;(14)管理、控制、特许和要求在省立公园内使用向导;(15)规定人、车辆、船只或飞机在省立公园内停留的最长时间;(16)有关实现本法意图和目的必要的或值得借鉴的任何事情。以上任何规定都适用于所有的省立公园,或任何类型的省立公园及一个省立公园内的任何部分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