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32页(712字)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49年10月1日成立到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的规定而成立。《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按照1949年9月27日政协一届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代表国家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政协的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任秘书长1人组成;毛泽东为委员会主席;主席主持并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和工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执行职务。依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制定并颁布国家的勋章、奖章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任免政府官员;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