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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长统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43页(648字)

【生卒】:180—220

【介绍】:

东汉末期思想家。山阳高平(今属山东)人。复姓仲长,名统,字公理。“少好学,傅涉书记,赡于文辞。年二十余,游学青、徐、并、冀之间,与交友者多异之”。“才章足以继西京董、贾、刘、杨”。其性格豪放,“敢直言,不矜小节”,因而“时人或谓之狂生”。曾任尚书郎,后为丞相曹操参谋军事。着有《昌言》34篇(又名《仲长子》,已佚)。他从否定君权神授的“人事为本,君道为末”的观点出发,针对汉魏之际的现实,提出了以“德主刑辅”为中心的法律“变”“复”观点。其主要内容为:(1)否定“君权神授”。认为,制定法令,必须从社会现实出发,着眼于“人事”,而不能仰承“鬼神”或效法“天道”。谶纬经学家所谓“天人感应”,及其“灾异”、“符瑞”,都属“乱神之礼”,“变怪之言”。(2)坚持德教为本,“刑罚为助”。认为“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助焉。古之圣帝明王所以能亲百姓,训五品,和万邦,蕃黎民,召天地之嘉应,降鬼神之吉灵者,实德是为,而非刑之攸致也”。而“德主刑辅”是真正达到国家内外平安的必由之路。(3)强调因“时”随“势”,认为必须改革法令制度。即以适应时势要求、行之有效为标准,废除那些违反事理和被时俗所轻的“弊法”,恢复过去卓有成效、可行于现时的“良制”。其总的立法原则是:作有利于时,制有便于物者,可为也。事有乖于数,法有于时者,可改也。故行于古有其迹,用于今无其功者,不可不变。变而不如前,易而多所败者,亦不可不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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