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归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47页(347字)
又称“思想犯罪”。以主观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主张对仅有犯罪思想(即犯意表示)或危险性但并无实际犯罪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论。此种理论是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的产物。中国封建社会刑法中的腹诽罪就是最典型的主观归罪。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兴起的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注重犯罪人的意志或犯罪的倾向性格,认为应受刑罚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主张根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定罪,从而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割裂。二战期间,主观归罪的刑法理论为德、日法西斯国家利用,滥杀无辜,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现在这种理论已为世界各国所摒弃。中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行为只有符合犯罪构成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才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