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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航道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48页(384字)

又称“下航道”。确定两国水上边界的主要航道。在有关条约中,主航道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1)水流最深处航线。(2)主要航道的中间航线。(3)顺流而下的主要航道的中心航线。(4)航道本身。系通航水域中的一条水带(zone),除条约或传统习惯另有规定的,两国的国界线应沿主航道的中心线划分。这一沿主航道中心线划界的“主航道说”已被规定于许多划分界河的条约中,也常被用于划分国家之间的海湾、海峡、河口湾和内海的水上国界线,也适用于划分存在深水航道的界湖和闭海。沿岸国的船舶通常可在主航道上航行,但不得使用人为方法改变主航道的天然河道。主航道的河流由于自然原因缓慢变化,主航道及国界随之变动。如河流因急剧变化而改道,除沿岸国另有协议的,界线仍是通过废河床旧的主航道的中间。但也有学者主张,此时的国界线应该被认为是废河床的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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