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76页(299字)
民法上指本人对无权代理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即转变为有代理权的代理,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无权代理是否转变为有权代理,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无权代理中的本人享有对无代理权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追认的权利,即追认权。追认权是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设,使被代理人可以依自己的自由选择决定该无权代理行为是否对自己发生效力。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变动。但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且经过一个合理期间未作出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或追认,该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