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工团体人身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174页(194字)

团体人身保险种类之一。1951年2月由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制订条款,曾在辽宁等地区开办。凡是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当地渔工会员或在渔帆船上从事渔捞工作的渔工,人数在3人以上的都可以投保。渔船主为投保人。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在渔捞作业时遭遇意外事故以致身故或伤害时,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和部分医药费(一般不超过保险金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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