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l bondsme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1页(1399字)
在许多州,最常见的保释方式是被告雇用私人保释担保人来筹集保释(bail)金,从而在候审期间被从狱中释放出来。在一个典型的保释担保协议中,代表被告的保释担保人按照要求向法院作出必要的担保,而被告付给保释担保人不可退还的费用,通常为担保额的10%,并同意在听证和审讯时按时到庭。保释担保人,通常有担保公司的支持,在被告不能按时出庭时有责任向法院交付全部保释金,因此他们有强烈的动机来监督被告和保证其按时出庭。保释担保人有权酌情拒绝保释被告,如果他们认为被告出逃的风险过大,他们也许会要求被告提供抵押品(譬如物产)。
总之,保释担保人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服务,使多数候审的被控嫌犯得到释放,特别是那些可能无法自行交付全部保释金的人。虽然在实际上商业性的保释担保人是美国独特的发明,它在司法过程的功能却是直接由英国系统发展而来。历史上,家庭成员或社区内受信任的成员(保证人)会承担一个被控嫌犯(主犯)的保释责任。在美国日益增加的流动性使这些关系不再可靠,并在19世纪刺激了商业性保释担保人的出现。然而商业性保释担保人的权利和权力却能直接追溯到普通法(common law),它认为保证人对主犯的权力和追捕逃犯的治安官(sheriff)之间没有区别。
如果被告未能按时出庭,保释担保人通常悬赏雇用为领赏而缉拿逃犯者(bounty hunters)去执行追捕,将逃亡者缉拿归案。保释担保人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可视为一个私人间的合同,在追捕那些“逃保”人时法院允许领赏缉拿逃犯者以比警察更多的行动自由,包括不受宪法第四、第五及第六修正案的限制。在泰勒诉特恩特(Taylor v.Taintor,1873)案中,最高法院重申,保释担保人和缉拿逃犯者是“把他们的主犯拴在绳儿上,只要他们愿意,就能绑得更紧一点……”法院一般借助泰勒案中的前例,允许缉拿逃犯者为追捕被告而跨越州界,随时逮捕并囚禁他们,不用搜捕证就能破门而入以及使用任何必要的武力。
在一些引起公众注意的大案中发生缉拿逃犯者滥用权力后,对保释担保人会成为腐败源头的担心上升,州政府也逐渐收紧了对保释担保人和缉拿逃犯者历来宽松的管治。从20世纪60年代起,在几个州的改革中实际上取缔了商业性保释担保,使被告更加容易获释,只要缴纳低额保释金或根本不用保释金。最近,有些州对领赏缉拿逃犯者的酌情权加以限制,因为他们之中许多人原本就是囚犯并且几乎没接受过正式训练。然而,很多州不愿意全部地取消保释担保人,因为事实上证明他们比警察更便宜,追捕每年数以万计逃保的被告更有效。
【参见“Criminal Law Practice(刑事法律实践)”】
Jonathan Drimmer,"When Man Hunts Man: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Bounty Hunters in the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33 Houston Law Review 731(1996).
——Patrick Schmidt